原标题:男子毒驾致2死3伤被判无期
本报记者 开永丽
一男子因吸毒产生幻觉,车辆先后与数辆摩托车相撞,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最终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无期徒刑;五名男子驾车针对不特定车辆用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并以暴力胁迫车主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记者昨(25)日从省高院获悉,省高院近日发布了今年第一期审判指导,将这两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例收入其中。
案例一
连续冲撞致2死3伤男子毒驾获刑无期
裁判规则
行为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连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回放
2013年6月21日晚至6月23日早上,被告人戚宏(化名)在眉山市青神县打游戏机,其间多次吸食冰毒提神,没有睡觉。同年6月23日凌晨5时许,戚宏吸食完冰毒后,驾驶川L20631号中型罐车从青神县往乐山市五通桥区方向行驶。
同日8时许,当车行至省道104线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和邦集团处,戚宏因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手脚不受控制,汽车偏向右边,先后与他人停放在路边的和正在驾驶的摩托车连续冲撞,随后逃离现场。
在事发过程中,戚宏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此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微伤及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经乐山市五通桥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戚宏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6月25日晚,戚宏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某物流公司将戚宏的运费1.8万余元作为赔偿金交付死者家属。
乐山中院于2014年5月22日判决:戚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明知吸食毒品后驾车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后果,但其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共安全,吸毒后仍驾驶车辆在交通繁忙、车流量大的省道上行驶,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且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因吸毒产生幻觉,车辆先后与数辆摩托车相撞,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戚宏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其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乐山市检察院指控戚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戚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二
五男子驾车冲撞“碰瓷”骗取保险赔偿金未遂反获刑
裁判规则
以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为目的,针对公路上行使的不特定机动车辆,通过故意开车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等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回放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为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被告人倪贵(化名)等五人经共谋后,先后驾驶轿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新都区、金堂县及简阳市平泉镇、贾家镇等地公路上,针对不特定的汽车驾驶员和摩托车司机,通过故意开车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2013年1月6日晚,被告人倪贵等三人驾车到简阳市寻找作案目标。当天23时许,三人来到简阳市通才学校附近,将被害人杨某驾驶的东风货车逼停后,以东风货车溅起的石块将其轿车挡风玻璃砸坏为由,向杨某索赔2000元,杨某不同意便将车开走了。后三被告人驾车跟随杨某到简城镇新民街卸货处,在继续向其索赔过程中扇了杨某的耳光并以喊更多人过来按每人200元的人头费赔偿等语言相威胁,以此胁迫杨某赔偿了现金1000元。
简阳市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判决,倪贵等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五被告人中刑期最高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五被告人为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等非法利益,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在公共道路上针对正在行驶中的不特定的机动车辆,采用故意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危及了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倪贵等三名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借故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名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延伸>>
最高法“二五改革纲要”提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自此,案例指导工作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全国各地法院也在不断探索案例指导工作模式。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旗帜鲜明地提出了 “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随着我国案例指导工作制度的正式确立,全国各地法院的探索方兴未艾。近十年来,省高院便按年度发布审判指导,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借鉴。自2014年起,省高院每年都在全省法院开展 “商事审判年度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四川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也得以不断成熟和完善。
作者:开永丽
(来源: 四川法制报 )